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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產物-YES意外險-超值型

保障內容 方案A 方案B 方案C 方案D
意外事故保障
(身故/殘廢)
一般意外事故身故殘廢保險金 100萬 200萬 300萬 500萬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加倍給 400萬 800萬 1,200萬 1,500萬
火災意外事故加倍給付 200萬 400萬 600萬 1,000萬
天災意外事故加倍給付 (共9項) 200萬 400萬 600萬 1,000萬
海外期間加倍給付 100萬 200萬 300萬 500萬
意外醫療保障
( 實支實付與
住院日額
可同時申請)
實支實付型 1萬 2萬 3萬 5萬
住院日額 一般住院 (最高90天) 1,500元/日 1,500元/日 1,500元/日 2,000元/日
加護住院 (最高14天) 1,500元/日 1,500元/日 1,500元/日 2,000元/日
燒燙傷住院 (最高14天) 1,500元/日 1,500元/日 1,500元/日 2,000元/日
生活保障 食物中毒慰問保險金 1,000元 2,000元 3,000元 3,000元
個人責任保險 50萬 50萬 50萬 50萬
自動續約 可附加 (限要/被保險人同一人)
年繳保費(第1類) 1,295元 2,100元 2,865元 4,345元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官方DM為主。
※本網頁商品由泰安產物保險(股)公司提供,敦煌保險經紀人(股)公司提供商品諮詢及投保服務。
商品特色
  • 可選擇基本型(意外保障)或超值型(意外保障+意外醫療)
  • 意外醫療:住院日額+實支實付
    住院及醫療可同時申請給付,骨折在家休養也可提出理賠申請,雙層防護免煩惱。
  •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最高理賠2,000萬
    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保障自動升級,不論國內外旅遊、出差,通通有保。
  • 天災意外事故,保障多達9大項
    天災包括颱風、地震、洪水、土石流、山崩、地層滑動、雷擊、龍捲風、冰雹。
  • 個人責任險 生活無慮
    因意外造成第三人傷亡、財損衍生之賠償責任損失。
  • 保險不中斷,生活有保障
    內含續保附加條款,避免保障中斷的風險,隔年輕輕鬆鬆續保成功。
投保規則
  1. 方案A∼方案C投保職業限1~4類,投保年齡為15足歲~未滿70足歲,續保年齡至未滿75足歲為限。
  2. 方案D投保職業限1~2類,投保年齡為20足歲~未滿60足歲,續保年齡至未滿65足歲為限,且年收入需超過80萬(含)以上,投保時請附上名片正本或可資證明之文件影本。
  3. 外籍人士限白領階級可承保,投保需持有工作證及居留證。
  4. 保額限制:學生、家庭主婦、退休人員限投保方案A~方案C。
  5. 不保對象:旅居國外之人士、外籍勞工、軍人(內勤、文書除外)、無業、懷孕16週(含)以上、職業類別5~6類及拒保類者。
人身保險商品重要內容說明
  1. 依據保險法及保險契約之規定,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旅行平安保險及旅行綜合保險等定義如下:
    1. 健康保險: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保險法第125條)
    2. 傷害保險: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保險法第131條)
    3. 旅行平安保險:為短期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主要保障消費者在旅遊期間因遭受外來突發的意外事故,以致身體受到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4. 旅行綜合保險:包括旅行平安保險、旅行不便保險、旅行責任保險並附加傷害醫療給付條款。
    5. 團體傷害/健康保險:以公司行號或企業體為要保單位,而以員工的體傷、殘廢意外或疾病醫療為保障目的的團體保險。
  2. 其他有關健康傷害保險商品之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消費者可向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及各分支機構或網站(http://www.taian.com.tw)索取或閱覽。
  3. 依據保險法第105條之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4. 依據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致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5. 健康及傷害保險商品,非銀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依保險法及相關規定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6. 因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保險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糾紛,請向本公司之客戶服務中心(免費服務專線:0800-012-080)或各分支機構提出申訴。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若未於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或不為處理,消費者即可於30日屆滿之內起60日內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注意事項
  1. 本專案係由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安產險)承保出單,本專案商品之一切權利義務,悉以保險單條款內容為準。
  2. 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如日後職業變更且變更後之職業屬不承保資格者,請務必通知泰安產險辦理退保,並自職業變更日起,無息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 保險期間屆滿前,經泰安產險同意承保並通知續保後,要保人繼續交付續保保費,則本契約視為續保。本契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重新計算保險費。
  4. 泰安產險保留承保與否及調整保險費之權利。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保險條款之規定辦理。
核備文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3月22日金管保二字第09402521850號函核准、96年0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97.8.31依金管保二字第09702096700號函修正、95.08.10金管保二字第09502069411號函修正、99.11.02泰安(99)精企字第684號函備查、99.11.02泰安(99)精企字第692號函備查、99.11.02泰安(99)精企字第686號函備查、99.11.02泰安(99)精企字第685號函備查、99.11.02泰安(99)精企字第688號函備查、99.11.02泰安(99)精企字第704號函備查、99.08.23泰安(99)精企字第545號函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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