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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產物-新光保倍C意外險

保障內容 方案A 方案B 方案C 方案D 方案E
個人責任保險 保險期間內累計10萬 (每一事故自負額1萬元)
一般意外身故、殘廢 100萬 200萬 300萬 500萬 200萬
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殘廢
(含一般意外死殘保額)
500萬 1,000萬 1,500萬 2,500萬 200萬



A.實支實付型 1萬 1萬 2萬 2萬 2萬

B.



一般住院(最高90天) 1,000/日 1,000/日 2,000/日 2,000/日 2,000/日
加護病房(最高14天) 1,000/日 1,000/日 2,000/日 2,000/日 2,000/日
燒燙傷病房(最高14天) 1,000/日 1,000/日 2,000/日 2,000/日 2,000/日
骨折未住院補償 (依骨折日數表) 最高3萬 最高3萬 最高6萬 最高6萬 最高6萬
住院慰問保險金(住院須達三日以上) 1,000元/次 1,000元/次 2,000元/次 2,000元/次 2,000元/次
意外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500元/次 500元/次 500元/次 500元/次 500元/次
顏面傷殘保險給付 1萬/次 1萬/次 1萬/次 1萬/次 1萬/次
自動續保 可附加 可附加 可附加 可附加 可附加
年繳保費(第1類) 1,280元 2,180元 3,380元 5,280元 980元
年繳保費(第5類) 4,500元 不承保 不承保 不承保 不承保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官方DM為主。
※以上是依職業等級第1類保費為例,第2、3、4、6類保費請來電詢問。 
註:兒童方案E,保險內容不包含意外身故保險金,但包含意外殘廢保險金。
※本網頁商品由新光產物保險(股)公司提供,敦煌保險經紀人(股)公司提供商品諮詢及投保服務。
商品特色
  •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多倍保障: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事故高達5倍保障
  • 傷害醫療全面給付:
    【意外醫療住院日額】及【實支實付保險金】可同時申請給付。
  • 完整住院保障規劃:
    【一般住院日額】給付及【加護病房日額】、【燒燙傷病房日額】加倍額外給付意外住院達三日(含)以上並給付【住院慰問金】
  • 加值意外傷害補助:
    【骨折未住院】依骨折日數表折算補償,意外傷害【門診手術】及【顏面傷殘】額外補助
  • 勞安人員意外保障:
    專為五、六類職業類別人員提供專屬意外傷害保障專區
  • 個人責任保險保障:
    【個人責任保險】增添個人家庭生活常見責任求償防護
投保規則
  1. 投保年齡限制:1~70歲
  2. 職業類別:一~六類,表列保費系職業類別一、五類適用,如屬其他職業類別者,請洽本公司核保人員。
  3. 每一被保險人於本公司一般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累積不得超過500萬,且新光產物保留承保與否及調整保險費之權利,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新光產物保險單條款規定辦理。
  4. 本專案不承保以下職業類別人員及性質:
    長期駐留(指六個月以上)大陸或國外之人士、外國人士、非法入境者、鎮暴警察、情治調查人員、救難船員、特技演員、武打演員、馴獸師、高壓電工程施工人員、礦工、爆破工作人員、炸藥業從業人員、硫酸、鹽酸、硝酸等有毒物品製造人員、火藥、爆竹製造廠人員、各種職業運動人員等及拒保類人員。
【要/被保險人 投保須知】

玆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之規定,敬告 要保人、被保險人(下稱 貴客戶)於投保前須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 貴客戶對本保險契約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
 
(一) 權利行使
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五日內通知新光產物保險(股)公司,並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與投保商品契約條款之約定與程序通知,向新光產物保險(股)公司申請理賠。
(二) 契約變更
  1. 本保險契約之任何變更,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且經新光產物保險(股)公司簽批者不生效力。
  2. 保險契約條款有停效約定者,契約停效期間新光產物保險(股)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三) 契約解除及終止:
  1. 貴客戶於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所填寫之要保書及相關詢問,應誠實告知。如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保險法64條告知義務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2. 保險契約得經要保人通知而終止之,自終止之書面送達保險人之翌日起,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二、 新光產物保險(股)公司對於保險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新光產物保險(股)公司依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各項保險費率收取保險費,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相關法令、契約條款之約定及承保之責任,向請求權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負賠償之義務。
三、 貴客戶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貴客戶除繳交保險費外,無需繳交其他費用及違約金。
四、 本保險商品悉依保險法令相關規定辦理,並受有「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五、 本保險商品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
新光產物保險(股)公司客戶服務專線0800-005-588
注意事項
  1. 本專案商品殘廢保險金及醫療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受益人之變更。申請『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金應提供收據正本。但要保時告知已投保其他『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時,本公司對於同一事故,仍依各該險別條款負賠償責任;被保險人若未以全民健保身分就醫時,本公司僅依其實際醫療費用之70%給付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新光產物僅接受被保險人指定其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為受益人。
  2. 本保險以一年為期,自新光產物核保通過及扣款成功後,追朔自新光產物收迄要保書當日午夜十二時生效。如付款人之信用卡無法扣款,本申請書自始無效。 
  3. 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如日後職業變更且變更後之職業屬不承保者,請務必通知新光產物辦理退保,如未通知,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新光產物將不予理賠並終止該保險契約。本公司將自發生日起按日數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但若被保險人發生事故時之職業類別與投保時所填寫之職業類別不符時,若被保險人發生事故時之職業類別高於投保時之職業類別,則依實際保費與應繳保費之比例給付保險金。
  4. 如被保險人同時符合本保險單所約定承保項目兩項或兩項以上時,新光產物依最高保險金額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
核備文號 95.03.14金管保二字第09402136620號函核准;97.05.30依96.12.28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令修正;100.02.25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09.01金管品保字第09902527791號令修訂;100.02.25 (100)新產精發字第135、136號函備查;92.12.29財政部台財保第0920073327號函核准(公會版);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09202522257號令修正;99年2月10日產健字第018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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