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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友聯產物-金旺保(2)意外險

保障內容 計畫A 計畫B 計畫C 計畫D 計畫E 計畫F 計畫G
家庭成員責任保險(自負額2,500元)(註1) 1 萬 1 萬 1 萬 1 萬 1 萬 1 萬 1 萬
意外身故或殘廢保險金 100 萬 200 萬 300 萬 500 萬 100 萬 200 萬 300 萬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註2) 100 萬 200 萬 300 萬 500 萬 100 萬 200萬 300萬
大眾運輸工具身故增額給付 400萬 800萬 1,200萬 1,500萬 400萬 800萬 1200萬
特定殘廢生活扶助金(註3) 50萬 100萬 150萬 250萬 50萬 100萬 150萬



實支實付型 2 萬元 3 萬元 3 萬元 5 萬元
住院日額 一般病房(最高90天) 1,000/日 1,000/日 2,000/日 2,000/日
加護病房(最高20天) 1,000/日 2,000/日 2,000/日 2,000/日
燒灼傷病房(最高20天) 1,000/日 2,000/日 2,000/日 2,000/日
傷害住院慰問金( 住院5天以上) 1,000/次 2,000/次 2,000/次 2,000/次
救護車運送保險金/每次事故 1,000/次 2,000/次 2,000/次 2,000/次
自動續保 可附加
年繳保費(第1類) 1,310元 2,350元 3,300元 5,100元 965元 1,910元 2,855元
註1: 家庭成員責任保險,係指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之發生,至第三人受有損傷,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契約規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註2: 重大燒燙傷之給付係依保單條款之「重大燒燙傷給付等級5級6項」中所訂。(給付比例5%~100%)
註3: 殘廢生活扶助金之給付係依保單條款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殘廢等級第一級之其中一項者。(保險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官方DM為主。
※本網頁商品由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公司提供,敦煌保險經紀人(股)公司提供商品諮詢及投保服務。 
商品特色
  • 自動續約
  • 可選擇基本保障(系列一)或多倍保障(系列二)
  • 保障完整,保費低廉
    以計劃A為例每日不到4元,立即享有全球365天、24小時的保障,另外還有多項完整之意外醫療保障!
  • 意外醫療住院日額&實支實付可以同時申請,保障全方位
    傷害醫療同時給付,住院日額不限次數,每次傷害住院醫療最高給付90日、傷害住院加護病房及燒傷病房最高各給付20天、還有救護車運送、傷害住院慰問金給付,給保戶真正保障!
  • 殘廢生活扶助金一次給付
    殘廢生活扶助金一次給付,相當共50個月的定額費用,讓您的保障增加
  •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最高可至2,000萬保障!
  • 投保手續簡單、免體檢,完整售後服務
投保規則
  1. 被保險人投保年齡至70歲為限,續保可至75足歲。
  2. 投保金額限制:
    • ◎15 足歲∼20 足歲以下:最高300 萬 
      ◎20 足歲∼65 足歲以下:最高500 萬 
      ◎65 足歲∼75 歲以下:最高200 萬
    • 最高承保限額依職業類別訂定如下:(詳參閱旺旺友聯產險職業分類表規定)
      職業類別 1、2 類 3 類 4 類
      保險金額(NT$) 5,000,000 3,000,000 2,000,000
    • 被保險人如因求學、工作、經商之需要,須定居或經常出入戰亂地區、未開發國家或流行病疫區者,不予承保。無業者或無固定職業者(待業、失業、臨時工、打零工等),不予承保。碰觸高壓電之水電工、建築業之泥水工、模板工,不予承保。
    • 外籍家庭幫傭或外籍現場勞工投保限額100 萬;其他外籍高階人士投保限額300 萬。外籍人士投保時需檢附護照影本在台工作證明居留證
    • 退休人員、學生、家庭主婦投保限額300 萬。外籍新娘、長期駐外人員投保限額200 萬。
    • 被保險人職業類別為第五、六類及拒保類不予承保;若職業等及變更時,請務必通知本公司。
    • 相關年齡、保額、保費及職業等級規定,依本公司核保準則辦理。詳細承保內容詳見保單條款為主。
【要/被保險人 投保須知】

玆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之規定,敬告 要保人、被保險人(下稱 貴客戶)於投保前須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 貴客戶對本保險契約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
 
(一) 權利行使
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五日內通知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公司,並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與投保商品契約條款之約定與程序通知,向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公司申請理賠。
(二) 契約變更
  1. 本保險契約之任何變更,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且經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公司簽批者不生效力。
  2. 保險契約條款有停效約定者,契約停效期間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三) 契約解除及終止:
  1. 貴客戶於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所填寫之要保書及相關詢問,應誠實告知。如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保險法64條告知義務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2. 保險契約得經要保人通知而終止之,自終止之書面送達保險人之翌日起,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二、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公司對於保險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公司依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各項保險費率收取保險費,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相關法令、契約條款之約定及承保之責任,向請求權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負賠償之義務。
三、 貴客戶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貴客戶除繳交保險費外,無需繳交其他費用及違約金。
四、 本保險商品悉依保險法令相關規定辦理,並受有「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五、 本保險商品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公司客戶服務專線0800-024-024
注意事項
核備文號 商品文號:90.12.04台財保第0900711793號核准;96.12.25(96)友總企字第1410號函備查修訂;97.03.28(97)旺總企字第209、0210、0211號函備查;97.04.11(97)旺總企字第0436、0437、0438、0440、0442、0443、0486號函備查;97.04.15(97)旺總企字第0521號函備查:99.03.12(99)旺總精算字第0298號函備查修訂;99.11.03依據99.09.01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7991號函逕修;99.11.04(99)旺總精算字第1702號函備查修訂;100.01.26(100)旺總精算字第0060、0061、0066、0097號函備查修訂;100.03.01(100)旺總精算字第0116、0117號函備查;100.07.01依據100.06.09金管保品字第10002524863號函逕修;100.07.12(100)旺總健字第0723號函送保險商品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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